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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警校共建平安校园实施办法》等8个制度的通知

2016-11-21  作者: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文件

 

成信校发〔2016168

关于修订印发《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警校共建平安校园实施办法》等8个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警校共建平安校园实施办法》等8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警校共建平安校园实施办法

      2.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6.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7.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工作记录制度

       8.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检查制度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2016117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警校共建平安校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努力维护保障学校“十三五”良好开局。现结合我校实际,立足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为契机,制定以下“警校共建平安校园”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总体要求,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号召,紧紧围绕建好平安阵地、建好法治高地、建好实践基地积极探索“警校共建平安校园”长效机制,实现优势资源联享共用。以公安、学校齐抓共管、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为载体,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为着力点,突出机制模式创新与务实推动,形成警校联动防控活力,拓展学校安全工作新局面,推动综合治理和谐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通过稳步推进“警校共建平安校园”专项行动,在警校双方的齐心协作下,预期实现以下目标:

(一)贯彻落实各级维稳工作及综治有关会议精神,创建和谐稳定的平安校园,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涉校违法犯罪,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全面落实法制建设,加强师生法制安全教育,完善适应新形势的法制化校园管理模式,使学校管理实现现代化、人文化、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使学校整体工作健康、和谐发展。

(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实践基地,拓展学校教育空间,使学校法制安全教育得到有益的延伸和补充。

(四)充分发挥学校服务社会的职能,加强校地合作,依托学校理论前沿阵地,深入研讨新常态下警民公共关系建设,帮助提升公安机关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理论研究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齐抓共管,抓好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加强常态协作,警校双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及时了解和处理学校及周边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共建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对学校与周边治安环境的突出隐患、涉及学生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加强工作合力,学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周边巡逻防控,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周边治安处于可控状态。经常性联合开展校园周边隐患排查活动,对学校周边“黄赌毒、黑网吧”等治安乱点进行清查整治,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3.加强警校联动,逐步健全校园警务室和学校保卫队伍的应急协作机制,进行联合突发事件处置演练,使警校相关人员熟悉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法,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双方快速反应、整体联动、紧密配合、妥善处置。

4.加强联合督导,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自查、互查的力度,警校双方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

(二)防患未然,构建校园社会一体化育人环境

1.邀请各级公安机关参与创建和维护良好的校园社会一体化育人环境。公安部门向学校派出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

2.开设各种专题的安全公共课,让警校共建活动进入课堂,充实安全教育课。

3.开展多层次的警校联合文艺汇演、普法知识竞赛、安全宣传图片展、学生自我防范演讲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利用社会实践时间,组织学生到共建对口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防毒禁毒教育基地等参观学习。

5.开展师生应急疏散演练、逃生自救演练,邀请公安机关警员参与指导,让师生掌握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巧。

(三)扎实推进,打造警校共建示范高校和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区

1.着力打造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110服务中心”、“警校共建工作站”等品牌特色服务,实现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常态化。

2.着力完善学校安全基础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学校技防系统,强化学校内部保卫规范化建设。

3.积极推进校园监控系统与公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的对联对接,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4.合力打造学校安全教育体系,做到“导防结合”,一方面通过警校联合,加强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管理;另一方面大力倡导文明行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法、守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丰富学校安全教育文化建设。

(四)创新思路,升级立体化、现代化特色校园治安防护体系

1.强化校园内部安防达标,按公安机关治防系统建设规范性要求,打造校园治安防护网络,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位一体。

    2.探索群防群治,利用警民平台优势,积极动员校园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商户、社区基层组织等开展护校行动,及时发现并先期制止各类突发情况和违法犯罪活动。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深入研讨创新,破解高校安全工作的难点问题,提升高校保卫工作理论研究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警校共建实施领导小组,将“警校共建平安校园”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的“十三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督促方案实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2.建立警校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和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务实推进共建合作贯彻实施。充分整合、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务实推进

1.把警校共建工作写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共建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职责。将共建责任逐条细化,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每项工作每个环节之中。

2.“警校共建”活动进入校园生活的方方面面,学校为公安机关来校指导提供宣传场所、课时安排,按要求升级防范设施,配合公安机关整顿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提供情况和线索。

3.公安机关协同学校做好值班、巡逻护控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帮助完善内部治保措施,并对内保人员进行防护安全保卫技能知识培训,有效强化校园内保队伍建设。

4.加强法制教育合作,建立规范的法制宣传教育课程表,形成“警校共建示范高校”和“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区”等品牌特色效应,切实增强全校师生法制意识,优化育人环境,真正实现校园社会一体化育人。

(三)深化交流合作

1.进一步深化警校合作、协调联动、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及时总结经验,肯定“警校共建”工作成绩,表彰先进。

2.大力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干警和社会各界对“警校共建平安校园”的认识,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以强大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尽最大努力消除校园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

3.不断完善社会一体化育人网络,突出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等工作重点,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途径;进一步提高活动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交流经验、探索出一种普遍适用的“警校共建”模式,努力发挥教育系统的有利条件,推进学校、社会教育法制一体化改革。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教育实施办法

 

    面对高校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安全教育上下功夫,实现安全知识全覆盖,才能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通过宣传、教育、奖惩、创建群体氛围等手段,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修养,改进其安全意识和行为,从而使师生员工从不得不服从管理制度的被动执行状态,转变成主动、自觉地按安全要求开展学习工作,在教学、管理中形成安全和谐的氛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努力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校园育人环境,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安全宣传教育要渗透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及各种校园活动中,是提高大学生安全意识,创建平安校园的内在需要,更是推进学校和谐发展的前提保证。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从更深的层次影响师生员工的观念、道德、态度、情感、品行等人文因素,因此需要常抓不懈,持续不断,循序渐进,日积月累。通过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使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各种安全隐患明显减少,育人环境进一步优化,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安全教育形式:

安全教育工作包含安全教育进课堂、组织开展安全主题讲座、组织安全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应急演练实战课等。

    (二)机构设置及组织安排: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及协调等事宜。

各学院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安全教育组织架构,制订本单位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单位内部的安全教育。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

1.宣传部门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及校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知识,报道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推广安全教育经验,在学校内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舆论范围。

    2.保卫处作为安全教育工作的协调部门,一方面积极收集整理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信息,编写安全教育材料;另一方面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讲座和安全宣传活动,系统宣传法制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3.学工部门重点抓好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充分发挥心理教育咨询办公室的解释疑难、矫治心理困扰的作用。

    4.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安全教育课,提供教室仪器等硬件支持。

    5.各学院针对所属师生的思想及安全工作的实际,针对性地做好教育辅导工作,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做到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确保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重点时期安全教育工作

校园生活具有规律性,安全管理工作也极具规律性,因此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也具有明显的特点和规律。新生入学前后、毕业生离校季、寒暑假前后以及安全敏感时期等时段是安全教育工作的重点时期。

    1.新生入学季:

    1)到校前一封信。保卫处组织编写《新生入学安全须知》,随入学通知书一起寄发到新生手中,提醒新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报到途中发生钱物被盗或上当受骗。

2)报到时一本书。新生报到时,每人一本由保卫处编写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生活指南》,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大学生涉案案例分享,自防自救知识传播。

3)入学后一堂课。入学后由保卫处协助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教授防盗、防诈骗、防伤害等方面的防范要领和知识,了解学生的安全需求,提供安全服务。

     2.毕业生离校季:

    1)保卫处在毕业生离校期间的安全宣传一定要做好求职过程中的防诈骗、防传销、防人身伤害案例和防范手段的宣讲。

    2)各学院要教育引导毕业生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就业、情感、学习压力,特别做好重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因心理障碍引发的各类人身伤害案件;

    3)离校期间毕业生是属于心理比较躁动的群体,各学院和保卫、学工、后勤要紧密配合,做好离校期间的消防安全、宿舍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强化毕业生安全意识,力争做到文明离校、安全离校。

     3.寒暑假前后:

    1)、寒暑假前后,学生流动性大,财物的流动性也增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通力配合,加强教育,有效防止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2)放假前,学校下发关于做好假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做好假期的安全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会议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假期结束后,各部门各学院认真做好学生返校的信息收集工作,针对性做好专项教育。

    

    4.安全敏感时期:

    敏感时期,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由于高校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因此,高校维稳工作尤为重要。

    1)学工、保卫、各学院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提前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转化工作;发现影响稳定的苗头,要及早介入,加强沟通和思想引导。

    2)宣传部门可适时组织专家举办时事政策讲座,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

    3)保卫处组织法制安全教育讲座,有针对性地搞好教育。

    4)班主任、辅导员深入学生中间做思想工作,反馈信息到相关职能部门。

    四、宣传教育方式

    1.传统纸媒体。目前,保卫处对于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建设,编写有《大学生安全生活指南》《平安,成信---保卫处工作手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工作手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及服务指南》等一系列安全教育书籍,创刊了《警示》报。利用传统书籍和报刊宣讲安全知识,普及防范技能。

    2.建立了《警示》微信公众平台和微博,每日推送校园安全信息、安全防范知识、有影响的涉校案例分析,发挥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

    3.各职能部门及学院可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广泛利用学校宣传平台,如网站、校园广播,宣传专栏等宣传媒介,以图、文、画、视频多种表现方式共同呈现的效果,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校内部营造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

安全稳定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是人的问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并需要坚持的工作。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以对师生负责的态度,切实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围绕“关爱生命,关心他人,人人参与,共建平安和谐校园”主题,挖掘安全教育新模式,创新安全教育新局面,形成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笫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校内各单位公用车辆、教职工小型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机动车出入图像识别登记手续。其它车辆一般不允许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经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图像登记手续,填写《机动车出入证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本校各单位的公用车辆,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行驶证复印件;

本校教职工私车,须提供本人工作证、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如车主为教职工配偶姓名,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各教学、科研协作单位的车辆,由学校相关协作单位出具“协作合同”或相关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以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年。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车辆进入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刹、熄灭引擎、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现金等应自行带离,不要放置在车内,以防被盗。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无保管义务。 

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或动用明火。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违禁物品进入停车场。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停车场泊车位只可用作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任何车辆对停车场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车辆在停车场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在紧急情况下,保卫处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七章 违章处理

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校园内已登记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贴《违章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备案,对备案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注销登记,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运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或没有办理当年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机动车出入登记且停放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认作“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移出校园。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使学校各级行政机构、学院、群团组织和校属企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资产处、科技处、教务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继续教育学院第一负责人组成。
   
保卫处治安消防科履行学校消防机构办公室的职能,在处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校卫队等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和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共同管理学生宿舍。各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工作职责:

加强学生政治思想、道德、法纪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防火疏散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公司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学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堂、报告厅、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附中、附小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中心、闭路电视中心;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文物古建筑以及印刷厂

(四)配电房、供气站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五条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同时按要求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校保卫处消防科重点管理,重点部位的隶属单位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校内重点部位和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室禁止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吹风机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可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公众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学生宿舍内。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报告厅、活动厅、教学楼多功能厅等重点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单位和举办(承办)单位必须向保卫处报告,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管理单位、举办单位和保卫处共同负责。活动前由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或责令停止活动。
   
第十九条 校内承接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承接的各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在校内搭建临时建筑的,必须向建设单位申报,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搭建,由施工单位负责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临时建筑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
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项装饰、装修、维修、维护、整改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考虑消防设施、设备、常规消防器材的配置。

增设、维修或改造消防设施必须经保卫处审核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建筑楼内消防控制室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登记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或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有效防范措施。

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安装防爆灯,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标志,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 校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保卫处现场验证消防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合格后,与校内单位、施工方当场签订施工现场消防监管责任书,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火、动焊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动火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消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八条 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使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包括出租门面),出租单位(个人)应当与租赁单位(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个人)负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租赁单位(个人)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外聘人员(包括外聘教师、外聘临时工等)租住地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并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放置障碍物;

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是扑救初起火灾,防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必要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员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防止损坏、丢失,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消防水泵房、室内消防拴箱不得存放杂物或另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便于取用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常规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换由校保卫处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安排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卫队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在学校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义务消防工作。

义务消防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学校的防火情况,熟悉火灾易发部位的基本情况,并制定扑救火灾事故的方案,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的技能。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义务消防队员应迅速到位,及时报警,积极参加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校内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防火、疏散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同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报学校保卫处和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重大火灾事故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启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处置火灾事故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指挥火灾现场被困人员疏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机关通报火灾情况;指挥和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做好后勤、水电、通讯、交通运输及医疗、生活等相关工作;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保卫处应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学校、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经过;

火灾原因分析;

火灾事故损失情况;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教训和整改措施;

附件内容应有: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核定清单;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按照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以保卫处带队,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安全检查小组,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七条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以上所列情形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四十八条 学校火灾隐患整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精神,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安全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

第五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对于整改火灾隐患涉及到校园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对于因城市规划布局等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当年“11.9”宣传月主题,拟定学校宣传月活动方案,督促、指导校内各单位完成宣传月活动,并将学校开展活动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进人员、实验员,变换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应当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总支、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要求,协助各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专业授课老师,提供消防知识材料,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厅室在集会、活动期间,应利用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消防专项经费,由保卫处根据学校全年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经费预算,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五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六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六十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单位负责,学校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纳入学校规划项目落实经费,当年学校经费困难的,应当纳入第二学年经费预算中予以考虑。

第六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被学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各单位每年依据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向学校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若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年终予以返还或滚存到下一年度。若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该单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将不予返还,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  

第七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以下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成绩显著的;

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及时组织、支援其他单位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以下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开展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抢险救援,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

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在消防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七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的;

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第七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校内党政各部门、各学院(系)、直属各单位及其他各独立机构。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处督导实施。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教委第13号令和成宣发[1994]13号文件《关于对学校周边文化市场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校内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报告会、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内举办的所有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负责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督所有到场人员认真执行管理制度;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保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申请保卫处派员参与,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

(六)对停车区域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七)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措施和守卫人员;

(八)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九)在保卫处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主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八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标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并向全校公布;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大型活动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四)审核许可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改正;

(七)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九)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

(十) 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体育类活动须由体育部审核;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须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或相关学院审核,时政报告、学术讲座等须报党委宣传部或相关单位审核。

校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事前主办单位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大型活动审批单》,经党委工作部、保卫处等有关单位会签,学校审批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能举办。

校外单位租、借用礼堂、运动场,应经校长办公室批准;租、借用教室,应经教务处批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举办场所跨校区的;

(二)单场参加人数在千人以上的;

(三)跨校际、涉及外籍人员达500人以上的;

(四)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向保卫处申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保卫处主页下载);

(二)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图;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主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审批的方式。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者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应急预案可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七)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十八条 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便捷的验票措施;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或未按已审批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的;

(三)超出场地核定容量的95%发售入场券的或参加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主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主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工作记录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意义重大。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记录制度是考量安全工作开展的基础依据,是总结经验的重要资料。

我们坚持以“保障政治稳定、建设平安校园、服务全体师生”的安全工作理念指导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原则深入开展工作,为了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考核、评优、追责,根据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各重点单位应做好记录,建立好本单位安全工作台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安全记录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管理部门保卫处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 安全工作记录应包括学校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本单位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等,如安全活动记录、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及整改、安全事故、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消防及防盗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情况、安全费用投入等内容,记录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安全活动记录

按要求填写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目的、具体情况、达到效果等。

第四条 安全会议记录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对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须详细填写。

第五条 安全组织记录

按要求填写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结构等情况,记录在单位基本情况页内。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按要求填写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等。应如实填写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存档管理)。

第七条 安全检查记录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安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安全检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除此还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非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学期要求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如实填写。

第八条 隐患及整改记录

事故隐患及治理应当加强管理,如实记录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整改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方案、定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资金来源)。

第九条 事故记录

如实记录发生的事故全过程,包括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对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 安全奖惩记录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记录包括本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本单位实行的处罚和奖励情况。

第十一条 消防及防盗设备记录

如实记录安全设施、设备的基本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记录

如实记录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情况以及演练情况。演练记录应包括演练内容、参加人员、演练效果等。

第十三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记录

如实记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人员情况,危险点分布图等。

第十四条 安全费用投入记录

如实记录安全费用的投入情况,包括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标志的购置及宣传资料(报刊、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购置费用等。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记录

如实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年龄、健康状况、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安全学习资料记录

主要是保存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资料以附件的形式管理,超出页面的内容、图片等,自编号与记录手册上编号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重点单位适用于本制度,应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建立好安全工作台账。包括: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图书馆、建设处、信息中心、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院系(宣传统战部,团委)。

 

附件:1.本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安全工作记录表

 

 

 

 

 

 

 

 

 

 

 

 

附件1

本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组织结构:

 

 

 

单位人员情况

负责人:                                                                        

教工人数                                                                                      

学生人数                                                                                

 

场地使用情况

办公室房号:                                                                      

                                                                                                

实验室地址:                                                                            

                                                                                                   

其他:                                                                                  

 

公务车辆情况

车辆牌照:                                                                                 

主要驾驶人员:                                                                            

 

易燃易爆品情况

名称及数量:                                                                    

                                                                                                                       

储存方式:                                                                                      

                                                                                                                

 

化学品情况

名称及数量:                                                                                 

                                                                                             

储存方式:                                                                     

                                                                                      

 

管理范围:

 

附件2

安全工作记录表

安全工作任务

 

记录时间

 

记录人

 

单位领导签字

 

 

 

安全工作任务执行情况

 

附件情况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特制定《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检查制度》。

一、组织结构

 

 

 

 

 

 

 

 

 

 

 

 

 

 

 

 

    每季度对二级单位进行治安和消防检查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                                                              

 

 

审阅保卫处整理的治安和消防检查材料
检查二级单位是否落实保卫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保卫处,每月对二级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治安消防科每周对全校各部门进行周检,每日进行巡检,对检查中存在的治安、消防问题进行登记,安全隐患将上报。,对日、周、月检查中存在的严重治安消防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各二级单位,认真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安全工作记录本》,拟订本单位安全检查清单,制订落实安全检查计划位管辖区域拟定日检及月检的计划并落实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进行整改                                                                                         

 

行政部门,教学部门,业务与产业部门
 

 

 

 

 

 


二、校级安全检查

   (一)检查时间安排

    1.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检查校内消防设施设备,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每月第二个工作日检查校内监控设施设备,排查治安安全隐患。

    2.校卫队每晚十一点进行夜间巡查,巡查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做详细的夜间巡查记录。

    3.节假日、放假前后和特殊时间节点会同校内外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二)安全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6.防火重点区域日巡查登记表记录情况;

    7.校内交通安全状况,交通标识标志情况,停车场安全情况等;

    8.其他安全情况。

三、二级单位安全检查

   (一)行政部门

    1.贯彻执行治安消防法规,保障部门治安消防符合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治安消防安全情况。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操作流程,制度上墙。

    3.自行组织防火巡查,计划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指定义务消防员报保卫处备案,参加消防培训。

    5.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6.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7.对部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配置监管,定期进行检查。

    8.完善办公室的钥匙管理制度,防止室内物品被盗。

    9.按要求填写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二)教学部门

    1.贯彻执行治安消防法规,保障部门治安消防符合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治安消防安全情况。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操作流程,制度上墙。

    3.自行组织防火巡查,计划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指定义务消防员报保卫处备案,参加消防培训。

    5.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6.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7.对部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配置监管,定期进行检查。

    8.对重点实验室化学仪器、化学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监管,防止危化品泄漏或燃爆。

    9.完善实验室及教室的钥匙管理制度,防止室内物品被盗。

    10.重点工种人员做详细登记并报保卫处备案。

    11.按要求填写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三)业务与产业部门

    1.贯彻执行治安消防法规,保障治安消防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治安消防安全情况。

    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操作流程。

    3.明确重点区域,每日进行防火检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日巡查情况。

    4.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改期间如需临时动火作业,需到保卫处治安消防科办理《临时动火许可证》。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指定义务消防员报保卫处备案,参加消防培训。

    6.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8.对部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配置监管,定期进行检查。

    9.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发生食品中毒事件。

    10.严格控制对外租赁商家的通道,禁止开放学校规定以外的通道,禁止车辆、货物占用消防通道。

    11.对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做详细登记,按要求组织参加保卫处安排的消防培训和演练。

    12.按要求填写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四、安全检查档案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建立健全各单位安全检查档案。

(一)保卫处安全检查档案目录

    1.消防管理基本情况

    2.建筑及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消防行政许可资料卷(内放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资料等)

    6.火灾隐患整改

    7.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

    8.消防宣传、培训、演练

    9.防火巡查、检查

    10、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各二级部门安全检查档案目录

    1.行政部门

    A.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火灾隐患整改

    D.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

    E.消防宣传、培训、演练

    F.防火巡查、检查

    G.部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

    2.教学部门

    A.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火灾隐患整改

    D.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

    E.消防宣传、培训、演练

    F.防火巡查、检查

    3.业务与产业部门

    A.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火灾隐患整改

D.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

E.消防宣传、培训、演练

F.防火巡查、检查

G.消防行政许可资料卷(内放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资料等)

H.消防安全责任书

I.部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

   五、安全检查指南清单(各部门操作流程图)

 

 

 

 

 

 

 

    行政部门,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火灾隐患整改4、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5、消防宣传、培训、演练6、防火巡查、检查7、部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1、年终将安全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审阅2、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检查整改情况 ,教学部门,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火灾隐患整改4、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5、消防宣传、培训、演练6、防火巡查、检查,业务与产业部门,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火灾隐患整改4、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5、消防宣传、培训、演练6、防火巡查、检查7、消防行政许可资料卷(内放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资料等)8、消防安全责任书9、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保卫处治安消防科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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