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建风采  新闻资讯  机构设置  服务指南  安全课堂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综合治理 >> 正文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经商管理规定

2015-06-08  作者: 

 

根据国家教委第13号令和成都市七部委局成宣发[1994]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现公布执行:

一、凡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同时经学院审查批准,并在学校保卫处办理登记、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领取校内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营业。学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私设店铺和摊点。

校内的审批程序是:由主办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会签意见后,由主管校园治安秩序的院领导批准。

二、所有店铺和摊点,都必须在指定的位置或区域按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自行变动。

三、所有店铺和摊点,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私自制造、储存、销售违禁物品、黄色淫秽物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禁止从事一切非法活动,禁止经营影响校园环境和校园治安秩序的项目和物品,禁止经营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和物品。

四、经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经商,禁止欺诈行为。

五、店铺和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申请单位负责。

六、学生不准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七、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缔在校内经商资格等处罚,对性质严重者交国家行政机关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