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活动包括校内各种产品营销、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所指校园宣传品包括宣传栏、宣传展板以及横幅、海报、告示等。
第二章 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校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校团委和二级学院提交《商业场地申请表》,经团委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核批准、备案。
(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
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保卫处提交《商业活动申请表》,经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 经保卫处允许后,商务活动发起人需向保卫处提供经商
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 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
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商业场地申请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保应急预案》,由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商业宣传或商业活动的商业团
体、单位、个人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严格限定宣传或活动规模、种类,不得超越审批内容或超越规定宣传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场地,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未按要求执行的,取消在校园再次宣传或活动资格。
第六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张贴、放置、悬挂的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保卫处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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