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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须知有关概念的解释及注意事项

2015-07-09  作者: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入户须知有关概念的解释及注意事项

 

1、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是指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合同原件;二手房购房合同应为房管部门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

2、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市外人员在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含省级社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纳时间不能有间断。

3、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职工租赁本单位成套自管公房(单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房管部门成套直管国有公房。对租赁的私人住房不纳入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是指拥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入住证明;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国有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或租赁合同。

5、入住证明:是指由住房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6、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是指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本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或社保部门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8、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以及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9、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

10、在校证明:指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11、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以成都市统计局每年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12、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有关数据为准。

13、本文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办证时间、经营时间、投资年限、纳税年限、是指以提交申请当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办理购房入户除外)。

14、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服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申请入户和主项变更。

15、劳动合同:是指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书。

16、本市集体户人员,办理市域范围内户口迁移,应出具本人集体户口簿内页原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集体户口簿内页遗失的,由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持身份证申请补办。

17、公民在申报入户时,请核对户口簿(户籍证明)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是否一致,二者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请原户籍地公安机关予以核实更正。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户籍名章。

注:此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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