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计划 |
三会一课 |
学习分享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内参与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师生为本”的原则,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监督的权利,同时承担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负责校园交通秩序整体规划和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七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基础建设和修缮。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依法缴纳停车费税费,购买收费票据以及经费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九条 校园道路属公共交通安全通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上设施作业,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基建处等部门申请同意后,报党委保卫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党委保卫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章 学校车辆户籍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如下(详见附件1):
一、A类:学校内部车辆。
A1类:学校校车、公务车辆;A2类:本校教职工(含学校聘用、离退人员)私家车辆;A3类:二级单位聘用人员车辆。
B类:学校进驻车辆。
B1类:校企合作且在校内有固定办公点的单位车辆;B2类:短期培训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私家车辆;B3类:校内工程施工车辆;B4类:租赁商家车辆(私车、货车等)。
C类:临时访客车辆。
第十三条 校园机动车须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安成信”车辆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申报。
第十四条 因限行原因,教职工可申报登记一辆备用车辆作为A2车辆。若备用车辆非申报人本人的,须下载填报并上传《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员工备用车辆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党委保卫部对次年度A类车辆登记审核。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除外)一律不予受理机动车相关申报手续。
第五章 机动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机动车车辆包括燃油、电动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进入校园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A2、A3类车辆登记人名下的2辆机动车只允许其中一辆车进入校园,在该车没有驶离校园的情况下,另外一辆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严禁赛车类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驶离校园的车辆,须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除外)一律不得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六章 访客入校预约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访客及访客车辆(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等应急抢险车辆、军车等除外)须进入微信公众号“平安成信”车辆管理系统进行预约登记,填报信息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校门人行通道实行人证比对人行门禁系统管理,学生、教职工、访客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出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严禁发生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规划的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并遵守以下规定:
车辆禁止停放于校园建筑物的室内、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交岔路口、道路隔离桩、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车辆。
三、学校校车应在上下客站点即停即走,在指定区域停放。
四、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或动用明火;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违禁物品进入停车场;若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A2、A3、B1、B2类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如因工作需要,确须过夜停放的,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B3、B4、B5类车辆须规范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区域。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停车场所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若因此造成的人身、经济损失等,由物件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若车辆在停车场所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报警处置。
八、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党委保卫部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驶离现场,或在未通知车主的情况下将车辆拖离现场。
九、严禁电动车辆在建筑物的室内和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因自燃或驾乘人员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违规停放等原因造成停车场所设施、设备损毁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承担任何车辆及车内物品的看护和保管责任。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车辆及物品丢失、损坏等情形,党委保卫部负责协助车主报案处置。
第九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A类车辆在有效期内在各校区免费通行停放;B类车辆须按照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校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C类车辆按照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校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学校特定活动、会议等除外)。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A、B类车辆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校内通报等,并在学校年度安全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C类车辆及驾乘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凡停放在学校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六个月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党委保卫部联系车主未果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和废旧非机动车,党委保卫部有权进行清理处置,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出具相关证明的,须事前向党委保卫部申报。
第三十四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双(多)方达成一致意见,现场取证后,将相关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成信校发〔2016〕168号)废止。
附件:
1.校园机动车辆分类管理汇总表
2.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员工备用车辆申请表
备注:
审批盖章在保卫处治安科(行政楼111)
完成填报后,须将此表以图片的形式上传至“平安成信”微信公众号车辆管理系统予以审核。请扫描关注“平安成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