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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专题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018-04-13  作者: 


国家安全为了人民,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
网络安全等多个领域,与国家统一、社会发展、人民福祉和每位公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公民和组织发现危害
国家安全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携手构筑维护国家安全钢铁长城,共同开拓新时代国家
安全工作新局面。

警示案例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

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

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

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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