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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港校区等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开展非法活动的通知

2017-04-25  作者: 


各单位:

近日,针对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通报的几起双流机场净空区无人机干扰航班飞行,造成多架航班不能正常起降的事件,严重威胁民航安全成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几起案件并案全力开展调查,并依法严厉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类“黑飞”“乱飞”行为,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见附件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2)和管理措施(见附件3)的规定和要求,共同维护机场正常的飞行秩序,确保低空飞行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双流机场净空区范围

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学校航空港校区位属此区域,是净空区。

二、相关要求

  (一)所有单位及科研机构、学生社团或个人禁止在航空校区内开展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和其它明令禁止的活动。

  (二)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开展飞行器的科学实验;违者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违者所属单位负责人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三)希望所有单位、组织、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积极发现、规劝、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机场正常的飞行秩序。举报电话:028—85966522、15884534586。

  (四)请各单位负责人将此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位师生,确保校园内无任何责任性事故或案件发生。

附件:1.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2.相关法律依据

     3.具体管理措施

                                           保卫处

                                       2017年4月24日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保卫处                     2017424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为维护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军用机场净空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
  二、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活动期间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五、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28)85399067
  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电话:(028)85702366(白天)(028)85702365(夜间)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2016年9月1日

附件2

相关法律依据


  2016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明确规定,军队负责查证处置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部门负责“落地查人”,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
  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35条规定,所有飞行活动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49条第1、5、6、8款分别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50条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49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孔明灯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升放其他升空物体。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8条第8款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自由气球或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等飞行活动(无人机、航模)。
  第11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3公里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和风筝。
  第12条规定,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附件3

具体管理措施


  1.属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内的无人机、航模等小型航空器生产企业、飞行俱乐部、销售门店,以及具备制作、操纵和驾驶小型航空器能力人员和小型航空器持有者,开展登记工作。
  2.属地公安机关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讲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告知禁飞区域。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影响飞机飞行安全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样会依法查处
  3.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人员,施放无人机、航模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扰乱机场空中运行秩序、威胁军民航飞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排放大量烟雾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的,燃放烟花、焰火的,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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